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省、市、县的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则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在本省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和开采的权益,政府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活动秩序。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时需进行环境治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证金处理办法。 对无证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地矿主管部门将进行严厉处罚,第三十九条详细列出了罚款标准和可能的刑事追究。这些修改自2012年3月30日起生效,条例根据本次决定进行了相应修订并重新公布。
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达到预定标准(第三十条)。
整顿期间,省政府明确规定暂停审批和颁发新设置开采菱镁资源采矿许可证。在 《辽宁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3万吨的菱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整顿矿业开发秩序的必要性
1、总之,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2、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实践表明,许多小矿由于短期行为,违法开采行为发生率高,开发秩序比较混乱。
3、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正是破解资源难题,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4、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6、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省、市、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 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 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人们是如何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2、固体矿物一般分为地表和地下开采两种,地面上的直接收集筛选加工即可,地下的需要先采出来,再进行加工利用。
3、寻找替代材料:人类可能会发现和开发新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替代传统的矿产资源,如先进的塑料、合成金属等。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延长现有资源的使用寿命。
4、一般都是开采后就近进行选冶加工,综合利用有价元素;废碴与尾矿尽量用作建材,不能作建材利用时要选择固定的场所堆存,并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废水要尽可能循环利用,确需外排的需处理达标后排放。
5、培育替代资源:在矿产资源不足或已经枯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来开发替代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加强监管: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和偷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6、制度规定,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申请者支付勘探许可证及开发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