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有关问题的初步思考
1、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皆属于商业性地质工作。但就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来看,商业性矿产勘查虽然开始上路,但很不发育,资源需求迅速增加,资源瓶颈加剧,迫切需要国家和政府加大力度,开展矿产勘查评价工作。这就引出了战略性矿产勘查评价的概念。
2、初步测算,近年来我国出口电子机械日用电器等加工产品所消耗的有色金属矿产原料,大约占我国全部有色金属资源消耗的1/4左右。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方面国内矿产资源产量和国内消耗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进口资源和出口资源产品“两头在外”的局面——“世界工业产品的加工厂”的基本格局,且估计在未来10~20年内难以改变。
3、目前,尽管我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从总体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一些主要矿产资源约束并未因此而缓解,有些还越来越突出。
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而固体矿产资源大多属于市场配置的范围。因此,原来那种由中央财政统包地质勘查投入的做法必然要改革。
非法矿产资源罚款依据
1、非法采矿罚金的计算主要依据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环境损害等因素。具体计算方法可采用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违法所得系数和环境损害成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计算罚金时,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罚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法律分析: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开采矿产资源要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未经审批而采矿,是属于非法采矿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一旦构成犯罪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是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处刑法、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法律主观:非法采矿会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人,应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如果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样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在实际判定中,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开采行为的合法性及破坏程度。非法采矿罪是在无证情况下进行,而破坏性采矿罪即使有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
5、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
关于加强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1、从产业安全来看,建立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矿业上游的地质勘查业发展问题,改变我国探、采分离的局面,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上下游一体化大型企业集团,从而有助于促进我国矿业与国际接轨,逐步提高我国矿业的国际竞争力。
2、因此,要使商业性地质工作健康发展,必须有商业性地质勘查投入的优惠政策。国家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做好前期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个人和外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形成政府宏观引导、多渠道投入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良性循环机制。
3、商业性地质工作不景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矿产资源全球范围的优化配置,使国内某些资源失去了竞争力;由于商业性地质工作风险比较大,一般的企业和个人不愿意进入,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等,但是,最关键的是与体制的转换有关,为此,应当重点在政府如何启动、激活商业性地质工作上下功夫。
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传统的地质工作体制,实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了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探索,核心就是实行事企分离,建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1999年,国务院作出了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5、《决定》明确,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和企业的合理分工。政府主要是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控,实行间接管理。
6、虽然矿业发展对矿产勘查业提出了较高的需求,但这种需求至今没有成为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直接动力,主要原因是矿业没有形成对勘查资本金的积累,矿产勘查成本没有进入矿产品价格,以及没有形成良性矿产价值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