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长出的树木能认定为林地么
1、能。采矿用地长出树木是能够认定为林地的,在林地时采矿需要向林业局进行相关的报备,在报备的时候需要详细的报备,深受广大民众喜爱。
2、定义不同 林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非林地:非林业用地是指林业用地以外的全部土地,简称非林地。
3、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林地许可证是不包括临时用地的。
不可以。没有办理林地长期占用手续的,需要办理临时用地,对严重非法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林地办理 如矿山用地选址地为林地,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林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
3、《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我的林地,别人在这非法采矿,我有责任吗
有责任。你有保护林地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承包的林地,你没有权利在我承包地上采矿;承包林是林业专用地,采矿是违法的,应该拨打110电话报警,依法处理。
别人在你承包的林地非法开矿,你虽然不违法,但是开矿者在你承包的林地里非法开矿,他违反了《经济合同法》和《矿产资源法》。所以你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开矿需要哪一些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核名,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您好,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为您解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观点。其一,认为该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是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证或探矿证,进入国家级保护区实验区采矿,致使大量灌木林地被毁,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其二,认为该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临时林业用地可以进场采矿、采砂或者取土吗?
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广西荔禾生态:致力于矿山生态修复、林业修复、水污染治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