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矿业领导与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
1、尽管判例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来,美国的成文法律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补充,及不断细化和条款化,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上日益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
2、一)政府部门多方面的支持、协调、引导为搞好矿业循环经济提供了外部环境 永煤、神火集团充分认识到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发展好循环经济,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多方面的支持、协调、引导。
3、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对矿产资源法的某些规定加以修改是十分必要和适时的。 (二)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4、该规定确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等基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5、经过数年的实践,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基础,具备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行性。 政府重视 中央提出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国家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国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
两国在矿产资源领域合作的前景与问题
1、资源领域,尤其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是中俄合作的重要方面。目前两国在这方面的合作与相互为邻的两个大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也是不相称的。以石油为例,虽然近两年俄罗斯对中国的石油出口已超过1000万吨,但是,它只占俄罗斯石油年出口量的约1/18,占中国石油年进口量的1/12。
2、矿产资源潜力仍然很大,可供能力增强 世界矿产资源在经过近代和现代大规模勘查和不断发现之后,其探明的潜力仍然很大。
3、尽管因矿业不景气对勘查工作带来了影响,但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主流的当代,各国因都要发展经济而不得不继续开展相应规模的矿产勘查工作,加上全球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每个国家都有自己资源的优势和劣势。所以,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的情况下,发展世界矿业合作,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也不能忽视矿产勘查工作。
4、阿富汗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由于工业基础薄弱、战乱不止等原因,阿富汗矿产的勘探和开发一直步履维艰。苏联曾在阿富汗展开了大规模的地质勘探,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
5、蒙古南部金矿发掘的现状主要原因是市场原因还有经济发展的情况,从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巨大需求、蒙古国以出口为导向的主导战略以及两国距离近等因素来看,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应是中蒙合作的重点领域,这将为双边合作注入更大动力。很多中资企业进入蒙古矿业,在蒙古掀起了一股矿业热。
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包括《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等。 许可证内容: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了勘查和开采的范围、期限等。 基本制度: 包括勘查、开采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等。 基本方针: 国家提倡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通用采矿法》(1872)是联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立法。 1872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明确矿产资源的定义、分类、所有权、勘查与开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细则首先定义了矿产资源,它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矿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一样的吗
1、不一样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编制方案所在辖区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一个安排和规划,以表格和文字的形式来反映。它是采矿权和探矿权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发证的前提。由国土矿产相关部门编制,从县到市到省,最后到国土资源部。
2、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规定,旨在防止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通过设置单一的采矿权,可以确保在该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开发,避免多个采矿权主体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利益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4、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5、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建矿山项目的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初步方案确定。根据预划范围意见,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价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1、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3、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8条的授权,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以第15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