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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矿业权股份(矿产资源类基金可以投资)

发布时间:2024-07-29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分配和使用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收益的使用方向,旨在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

3、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4、法律主观:采矿权可以做质押,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矿业权人可以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5、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0〕309号)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作抵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法律上并未对“债权人”作出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企业、个人都可以成为抵押权人。采矿证可以抵押么 采矿证可以抵押。

6、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要并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营业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的,不应征收营业税。

对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的一点建议

对大多数地勘局来说,“放小”应坚持以地勘单位(地质大队一级)为主体,统筹考虑,加强领导,大胆推进;应坚持与产业结构调整、资本结构调整相结合,有利于以局为单元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的形成;应坚持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采取各种措施,有利于人员分流;应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所有者权益。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公开、平等、有序、统一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市场环境。 在这其中,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对构建地质找矿投资体制和机制,一方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勘查资本进入股市创业板,实现证券化;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促进各级政府已有的对地质找矿的财政投入,改革其运行体制和机制,即不要用事业管理体制找矿,而是把资金注入自己组建的专业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为矿产资源勘查公司(由现有地勘单位组建)提供金融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成立了地质部,管理下属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地质勘查单位是从事地质找矿工作的事业单位。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

1、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指的是矿产勘查主体(含投资主体)筹集和融通资金的场所。通常把筹集和融通矿产勘查资金的行为称为矿产勘查投融资,即矿产勘查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勘查主体和中介公司等)在勘查资本市场上为从事矿产勘查而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行为。

2、落实矿产勘查法人实体出资制度,大力培育以初级矿业(勘查)公司和找矿人为基础的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矿产勘查领域;支持和鼓励组建少量独立的、示范性的矿产勘查公司与技术服务公司,形成勘查公司与大型矿业公司之间、非矿公司与勘查公司之间相互参股、股权多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

3、对于矿业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无疑限制了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渠道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需要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平台 目前,中国矿业资本市场没有勘查投资板块,也缺少中小矿山企业板。首先,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

我国矿业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转型难度较大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需求旺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勘查登记和矿业权交易活跃与资源增储缓慢并存,在旺盛的需求条件下,却没有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繁荣景象。

2、这就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发育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现状 从主流认识看,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框架初步形成,矿业权制度逐步完善,市场主体正在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已经上路。

3、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小矿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已是客观事实,但它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 1“多、小、散、低、乱”的现象比较突出 “多”,是指其小矿企业数众多,它占全国矿山企业总数的918%。

4、转载!我国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年均增长率达4%。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基础上的。全社会必须加深对资源节约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5、这些法规为矿业权市场的初步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使地勘单位和相关企业普遍增强了探矿权的财产意识。但是,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相比较,与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地质工作、解决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要求相对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还很不成熟,在矿业权的取得、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解决。

河南嵩县勘查模式

1、主要做法 嵩县模式的核心是“股份找矿,整合勘查”,其实践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整装部署: 按照地质规律,将项目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如豫西南金钼铅锌银多金属成矿区,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实施,确保整体推进。

2、在我国尚未建立风险勘查市场的情况下,“嵩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分摊问题。

3、如果是市场价,在受让方控股的情况下,出让方也要吃亏,因为价格越高,对占比例大的股东越有好处。(4)要充分考虑到整合勘查最终成果在转让时仍存在市场风险。这一点在嵩县整合勘查模式中根本没有提及,也是为大多数地勘单位所忽视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找到矿就大功告成,有没有市场需求并不重要。

4、当前,嵩县矿产资源整合勘查方案正在进入第三阶段的第一步。在整合勘查方案筹备过程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5、它激活了分散的长期占而不探或投入不足的探矿权。资源的作用不在于占有,而在于使用,只有被使用的资源才能产生效益。如果嵩县的整合勘查模式能够激活全国现有3万余个探矿权中的大部分,对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勘查的实力将是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