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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属开采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原则)

发布时间:2025-01-01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3、为了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采矿权人权益,维护开采秩序并推动矿业发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此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循本规定。

4、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5、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湖北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

6、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还是集体?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综上所述,在我国,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缴纳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后,方可取得采矿权。

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2、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4、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5、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8条的授权,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以第15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2、中国实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该法经过多次修正以适应时代需求。最初版本于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号为八届第74号主席令,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发布。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保护,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限过短问题,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确定延续时限。

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是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第三十二条强调,采矿企业必须严格管理矿石损失和贫化,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每年1月底前,采矿权人需向省、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储量变动,经审查后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