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按里程计价或时间计价收取租费的营业性客车。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邯郸市2018年限行时间为7:00—20:00,周周日及节假日不限行。限行范围、限行车型不变。限行范围: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范围:东环路以东,人民路以北,邯临路以南、联纺路以南。秦皇大街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邯郸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 单位和临街门店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统一处置。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修正)
1、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