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受到严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采矿权人在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大型矿山需在2年内进行建设或生产,小型矿山则需在1年内。如未能按期进行,发证机关有权收回许可证。
为了有效管理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开采秩序,推动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
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第三十二条强调,采矿企业必须严格管理矿石损失和贫化,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每年1月底前,采矿权人需向省、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储量变动,经审查后报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
为了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这一通知旨在解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一政策框架下,矿山企业需要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部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全国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石材行业要抓好从规范入手,制定规范。国家已经逐渐改变不合理的体制,出售采矿权,招标。有利于规范有经验的开矿企业投资进来进行合理开采。整顿矿产资源,应该是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不打击石材开采企业的积极性。
江西省赣州市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标准
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恢复治理历史遗留的采矿迹地,消除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采取整理复垦,种草、植树造林进行复绿,或平整成建设用地等手段,综合开发利用废弃矿区。(七)矿区社会和谐化 矿区社会治安状态良好,矿业秩序规范有序。
江西赣州市的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标准中,也没有将和谐矿区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作为一个指标进行考核。
青海、云南、西藏等省(区)都对和谐矿区建设做出了重大指示,江西省赣州市制定了进行和谐矿区申报的标准等,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在总结各地出台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及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地分析和研究,经过多次探讨、论证,制定了现有的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