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修订)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总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适用于本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地方和企业共同负责,各级领导协调监管职责。 安全保障建设:煤矿建设项目需同步设计、施工和安全设施投入,通过论证与评价,符合规程和规范。
在2006年1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二十次会议中,成功审议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1]随后,这一条例在同年3月31日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批准。
将第二条修改为:“属本市监管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将第三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研究院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成立,由同煤集团和中国矿业大学共同发起组建。该研究院被定位为“一室五所”,即一个办公室和“开采与装备”、“电力”、“煤化工与循环经济低碳技术”、“新能源”、“安全技术”五个研究所。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所有煤矿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一旦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勒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罚款金额可达违法所得的1-5倍。情节严重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实施关闭,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冒险作业,以及忽视安全生产隐患,将受到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组织核查。
2、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采煤、机电、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特殊工种岗位职数配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第十五条 建立乡镇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等 法律依据:《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4、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致力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以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条例适用于本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内容涵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障。
6、首先,矿长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确保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黑龙江制定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遵循分级监管和企业负责原则。政府作为首要监管者,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负责人需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条例鼓励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举报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矿长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确保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一)发现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顶板控制”规定和以上措施要求,未建立健全顶板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相关责任、制度,未开展顶板风险辨识管控或未采取措施消除顶板事故隐患,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矿压观测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等情形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用好前探梁、支架连锁。
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一旦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勒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罚款金额可达违法所得的1-5倍。情节严重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实施关闭,且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冒险作业,以及忽视安全生产隐患,将受到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3、第49号公告宣布,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1年11月24日的第26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的正式决定于当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部条例的出台,旨在强化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