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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供水管理制度(矿井供水系统)

发布时间:2024-12-02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相关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煤矿的挖掘风险较大,防水工作有必要性,而且应该及其重视。根据细则规定,防治水工作需要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制定具体的措施。防治水的主要负责人应该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技术性工作。

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蠢拍,以减少人为误差。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7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定旨在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输供水和调蓄调配水功能的骨干防洪排沥河渠、灌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与城市水系有关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水网区域内的水源调配、供用水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水污染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她告诉记者,根据《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邯郸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格自6月1日按抄见水量执行。”这也就是说,自来水水价于2018年6月进行调整,其中用水量按6月份抄见水量执行。

4、没有作废的官方消息。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旨在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由于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涉及到城市的供水安全,所以只会存在修改的情况,不会存在作废的情况。

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6、【答案】:C A项,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3条规定,城镇供水的事故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原水输水管道应采用2条以上,并应按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输水。

地下水管理的内容

城市地下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城市发展规模、调整工业布局、合理配置水源地,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开发地下水库、进行水资源的时空优化调蓄,合理开发水资源、努力实行分质供水,严格执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措施。

在地下水水质尚未出现恶化的地区,地下水管理应着重于建立地下水补给区、水源地和水井的卫生防护带,控制三废排放和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对地下水已受污染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和减少三废排放量,治理污染源,必要时,要调整水井布局或进行人工补给地下水,以控制和改善地下水水质和环境地质问题。

主要内容:条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地下水资源的权属管理,明确地下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资源管理,包括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及总量控制;保护措施,如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应急处理;监督管理,包括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是地质资源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 地下水资源环境的特性及管理法律依据 (一)特性 地下水资源具有三重性:资源性、环境性和生态性。水资源作为劳动对象时,它参与整个生产活动,具有资源性;但它的存在和运动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具有环境性;它又是生命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具有生态性。

地下水管理的内容广泛,与自然、社会、环境等多个系统密切相关。管理目标可以是单一的合理开发地下水和防止地下水枯竭,也可以是多层次、多目标的管理,考虑地下水开发利用产生的社会、生态、环境副作用及经济技术条件限制。